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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7部门制房产发展意见 15项新政保百姓住房
时间:2008-10-31 发布者:华启集团 点击:1957次

    关注百姓民生,加大补助保障性住房力度。记者昨日获悉,省建设厅、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7部门联合制定《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15项“新政”保百姓住房。

  增加廉租房建设补助

  与以往住房政策相比,“新政”更关注民生。为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力度,《意见》指出,省级财政在国家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基础上,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配套补助。省辖市、县(市)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。

  为给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“政策”支持,《意见》要求,执行好土地、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,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等政府性基金。

  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、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,报批土地手续时,可随报随批;对完不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的,扣减该市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。

  暂免征收住房印花税

  “新政”明确规定了购房优惠措施:11月1日起,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,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%;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;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
  为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,《意见》指出,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、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,在首付比例、贷款条件等方面可比照首套自住房政策执行。

  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

 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方面,“新政”指出,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,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%;购买普通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,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。

 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的,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,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;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,可按有关规定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。

  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,《意见》要求,各商业银行对商品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,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.7倍,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%。

  增加商品房供应

  为优化住房机构,《意见》要求,各市、县要落实住房建设规划,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、不同价位的住房。

  “新政”还提出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,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具体措施。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房和中低价位、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,要优先保证;对单宗土地的供应规模,要合理控制、严格监督;对住房价格要适当调控,通过多种渠道来降低住房成本,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;对农村房屋建设,也要加大力度,努力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。

 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上,“新政”指出,各省辖市、县(市)根据住房保障的需求,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、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,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,原则上要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。

  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

 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鱼龙混杂的现状,“新政”要求,严格房地产市场“准入、清出”制度,引导有资信、有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,通过兼并、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集团,鼓励规模化开发。

  为推进房地产较大规模项目的实施,《意见》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,明确指出,对已通过招、拍、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,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,符合城市规划,保障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得到落实,且地块内的规划条件分区域不同,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,经土地受让人申请,原批准人同意,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后,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。

  此外,“新政”还要求各级房管、统计等部门加强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、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,定期公布市场供求、土地供应、房价变动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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